|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yè)重組和資本交易稅收實務研究總結 萬偉華◎編著 第一次全面修訂版 約186萬字 解讀政策背后的“稅收邏輯”》 |
?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zhí)法文書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 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國家稅務總局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zhí)法文書進行了修訂,現(xiàn)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見附件),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全國統(tǒng)一稅收執(zhí)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zhí)法文書的公告》的解讀
一、修訂《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的背景是什么?
依據(jù)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即適用簡易程序。
近期部分地區(qū)反映,在簡易處罰程序中,稅務機關需要填寫《陳述申辯筆錄》,然后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再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程序復雜,文書較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稅效率。為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我們修訂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主要做了以下幾處修訂:
一是增加“陳述申辯情況”欄。用于記錄執(zhí)法人員已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以及納稅人的陳述、申辯情況,稅務執(zhí)法人員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二是增加“簽收情況”欄。用于記錄被處罰人簽收處罰決定書情況,稅務執(zhí)法人員此時不再另行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確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刪除稅務機關“負責人”簽字部分即只由稅務執(zhí)法人員簽字,不再要求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
三、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什么時候開始使用?
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全國統(tǒng)一稅收執(zhí)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或其他專業(yè)意見。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shù)膶I(yè)意見下依據(jù)所載內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對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本網(wǎng)站原創(chuàng)的文章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本網(wǎng)站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lián)系我們(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請附上文章鏈接),我們會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