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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廈門稅務 時間: 12月11日
每個月隨增值稅、消費稅一起申報的還有城建稅和附加稅費,城建稅和附加稅費雖然是小稅種,但如果處理不當,不僅容易申報錯誤,還有可能還有涉及到多繳納稅款。
1.月銷售額不超過多少可以免征附加稅費?
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第一條規(guī)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2、出口的產品退還的消費稅、增值稅,是否退還城建稅?
答:不能?!敦斦?a title="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yè)務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 href="http://www.qnu3.cn/a/xingyezixun/16720.html" target="_blank">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yè)務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1985)財稅字第143號規(guī)定:“對出口產品退還消費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3、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yōu)惠政策,之前已經繳納的城建稅和附加稅費可以退嗎?
答:不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guī)定:“經研究,現對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有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4、建安企業(yè)跨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回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附加稅費分別應該在哪申報呢?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不同,適用哪個稅率?是否需要在機構所在地補繳差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guī)定:“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在哪繳納(預繳)增值稅,相應城建稅及附加就根據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增值稅預繳地和申報地存在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不一致的,無需補繳。
5、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稅額要不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需要繳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guī)定:“一、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guī)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來源:廈門稅務
供稿:翔安區(qū)稅務局
編發(fā):納稅服務(稅收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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